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和《福安市农业农村局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和家庭农场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安农〔2023〕254号),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验收并通过,现转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第二批)补助资金120万元,其中:福安市好穆阳线面专业合作社、福安市恒跃农机专业合作社、福安市双湖种植专业合作社、福安市联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福安市昌泰种植专业合作社各24万元,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请按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福安市财政局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