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2023〕154号关于印发《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居委:现将《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2023年12月29日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浦民发〔2023〕49号)相关规定,居委会经费使用应自觉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二、保障范围本实施细则经费保障范围包括公用经费、自治工作经费两部分,三、保障标准居委会工作经费根据其管辖户数规模核定,居委会自治工作经费核定标准核定依据自治工作经费(万元)户数规模≤800户6800户<户数规模≤1000户6.51000户<户数规模≤1200户71200户<户数规模≤1400户7.51400户<户数规模≤1600户81600户<户数规模≤1800户8.51800户<户数规模9四、使用范围(一)公用经费,各居委会应依据镇财政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支出安排等,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审批使用流程,各居委会应按照“统一预算、统筹执行、同步监测”的原则加强项目全口径资金(包括非政府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一般不适用于采购固定资产,动迁安置社区和老集镇社区各类活动的志愿者或临时用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工作经费的20%,商业社区各类活动的志愿者或临时用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工作经费的15%,2.居委会除自治工作经费外的其他经费使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