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三)《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五)《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2〕21号)(六)《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七)《珠海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珠府〔2021〕86号)(八)《珠海市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珠府办函〔2022〕99号)问:本办法中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哪些,答: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问:认定为珠海市众创空间、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答:申请认定珠海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问:办法中所述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问:办法中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毕业企业应具备至少一条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问:申请珠海市产业链型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的基础条件是什么,答: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近3年内需获得珠海市创新百强企业综合实力百强、经济贡献百强,答:(一)申报单位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通过后以市科技主管部门名义下达认定文件,问:申报与运营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如何处理,答:运营主体对载体参与认定、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答: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