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及监督,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第六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九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本地区辅警年度用人计划,第十条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辅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培训纳入公安队伍教育训练体系,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健全辅警信息管理系统,经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