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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3-12-28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已同步参加我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14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共同筹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1元的标准共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4元的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市级财政部门在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市级统筹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子账户,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第十二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第十三条职工大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倾斜保障政策,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十八条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调整,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大病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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