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第二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二十三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第三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