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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3〕109号)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 2023-12-2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分为两类:(一)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对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奖励,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和下达,第七条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市重点实验室的不能重复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资质认定奖励,第十六条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资质认定,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资质认定,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第七章监测与评估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依托单位在每年4月30日前,对资格有效期满的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按认定时间分类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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