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龙泉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集镇公用设施运行、镇容环境卫生、公共空间秩序、集镇建设及集镇运行密切相关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管理第三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第三十一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第三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第三十三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