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遵照本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管企业,市管企业要统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加强对所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市管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持续优化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机制,可以参考本办法建立案件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及相关机制,应当由市管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组织、指导、督办风险处置工作:(一)因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引发的重大案件,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专题报告的重大案件实行督办管理,市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加强对市管企业案件管理情况的考核力度,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