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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27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第二章各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广陵区人民政府、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的相关配合工作,第七条修缮类、翻建类民房规划建设,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民房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修缮类、翻建类民房规划建设采用部门会审机制,由涉及的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陵古城管委会、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改建类民房规划建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改建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等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公示,第十三条改建类民房既有墙体的建筑间距、高度以及建筑退让道路距离可以按照改建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第十八条民房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审查批准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巡查,申请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有关规划核实材料,改建类民房规划核实需要提交规划核实书面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原批准文件、定位红线图、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其他相关图文资料等,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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