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或根据国家、省、市、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县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作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提出,第十六条企业单项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县域内投资1.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5.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的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6.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一条企业单笔融资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直接融资1.融资金额2亿元(含)以下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按如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5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项目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二)5000万元(不含)至2亿元(含)的担保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2亿元(不含)以上的担保项目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如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二)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按程序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企业内部单笔借款按如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