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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连城县人民政府 | 2023-12-22
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起草了《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邮箱:qyfwzxzhk@163.com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2023年12月22日)根据《连城县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法(试行)》(连政综〔2022〕205号)精神,二、购买方条件(一)购买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对象为已入驻园区或经审核准入园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购买方),(二)入驻本标准厂房的项目应根据连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则,2.购买方依次向开发建设企业、县投资促进中心、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申请,由相关部门根据产业要求和入驻标准在购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4.对一次性购买园区工业标准厂房面积超5000(含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购买的工业标准厂房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购买方申请购买后续流程按开发建设企业内部流程办理,购买方按标准补助后首付款、按揭利率、年限具体由开发建设企业与银行商定,对购买方购买后的标准厂房使用及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单层工业标准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内可以按幢转让,大于2000平方米的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转让,入驻企业需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四)严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变相开发商品房、严禁将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生产性用房、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房改变规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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