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了《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十)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第八条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二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和市级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和市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第五十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和市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