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将《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重新予以公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二、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各区片具体补偿标准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附件1),六、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按县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I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II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和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按照征地面积给予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排标准为:以当年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基数,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核定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同时废止,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2.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附件1-附件2.doc龙游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