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第十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我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一)备案表,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招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一)备案表,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