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下简称“农村公墓”)的维护管理,由县民政局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管理,第四条县民政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公墓维护管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本辖区内农村公墓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在地乡镇、村公墓管理员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工作,(四)乡镇、村公墓管理员负责具体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工作,(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墓的日常管理,(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二)县民政局每月对乡镇维护管理费用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所在乡镇农村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三)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聘用乡镇、村级公墓管理员,(三)乡镇、村级公墓管理员的具体人员、人数及工资待遇报县民政局审批,第十条县民政局、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墓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