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等相关办法,第七条金融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金融企业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金融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金融企业本级资产评估项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省属金融企业各级子公司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