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水路交通运输规划与发展、运输与经营、安全与应急、服务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机制,第八条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编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上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经营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养护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等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保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