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计划体系和组织方式、参与主体和职责、申报流程、实施管理、验收管理、资金管理和诚信监督等环节,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工作安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科技合作专项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第三章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第十条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5.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7.对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8.建设、维护、完善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及专家库;9.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5.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实地核查情况、专家评价意见,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