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清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人才发﹝2021﹞1号)和清远市科技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59号),我局拟组织对2020年、2021年科技进步奖获奖者进行奖励资助申报,一、奖励资助申报类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设等级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项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的按相应等级给予50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的按相应等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市科技局行文报市人才办审定,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由市科技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达资金,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附件:清远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资助申请表.docx清远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