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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12-12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是指入市主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是指入市主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并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程序、规则,出让人和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出让人、受让人、属地乡镇(街道)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基础上,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擅自使用土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以出让等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联合监管,3.入市主体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入市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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