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导基金是指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出资设立,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分管副主任、财政金融部、产业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成,(三)产业促进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介各领域的招商项目,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九条参股基金应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均可认定为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的资金:(一)直接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的,(二)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已有企业的,(三)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外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投资注册新企业并有实质经营活动的,投资到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在区外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七)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或为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八)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情形的,第四章投资运作管理第十六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基金,对违反政策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出资申请,不追究主管部门、决策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