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第四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第十二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在漳州市境内注册,提供的创业办公(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1.入驻的同一产业细分领域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总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的75%以上,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家,并授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市级众创空间”资质,第十七条同一园区内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明确区分各自场地使用范围,第二十条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取消资质建议,第六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五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认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