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承储企业依法承担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其储存的州级政府储备粮调出另储,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根据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应及时将下年度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对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州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州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州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三)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