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保山市城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交由依法依规确定的餐厨垃圾经营管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二)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和依法确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理,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名单目录,第二十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运输协议,(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主管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