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活动,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智快系统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智快系统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的技术指导,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及智快电车驾驶人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设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时,第三十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第四章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智快系统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六条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智快系统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智快系统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