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称“普惠园”)是指通过区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二章普惠园认定和退出第七条普惠园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规范办学,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我区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份向区教育部门提出认定普惠园的申请,区教育部门成立普惠园认定评审小组,普惠园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的,由区教育部门组织对在本有效期内接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三)已退出的普惠园如拒绝退回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和可使用资产,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我区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加强对普惠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各普惠园保教费收费要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普惠园的财政补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普惠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每年将普惠园的名单、收费标准等情况,第十七条对违背办学承诺、违规办园、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违背教育规定规范、克扣幼儿伙食费用、教职工工资待遇弄虚作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等行为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