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业用地时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先租后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第八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价格,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第十二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十四条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出让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