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规〔2023〕6号各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预算申报)市责任部门应按实编报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第九条(预算评估)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第十条(预算复核)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分期核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下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第十三条(预算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评估、财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市责任部门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