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河津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河津市国土空间规划,对于各建(构)筑物单体的夜景照明规划,第八条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第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的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十一条夜景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夜景照明规划要求,第十二条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景点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项目报送规划委员会审议时应将夜景规划设计方案同时送审,第十六条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六条对在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