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监管措施第三条商品房用地竞买的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由由开发企业依据出让文案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建设,第十条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拨付:(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由住建局、建设单位、银行签订建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对建设单位无力开发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烂尾楼”项目,第十六条有能力续建或者承接“烂尾楼”项目的建设单位,住建局在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挪用、抽逃建设资金导致项目无法建设形成“烂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