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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的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 2023-07-21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主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区域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2.城镇区域内“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是指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中无一人就业,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是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且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区域内的常住人员,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有经营性收入(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等)和投资性收入的;2.被用人单位(含个体户、企业、社会组织)聘用实现就业的,或从事灵活性工作,劳动报酬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或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本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甘肃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社区意见报城市社区管委会复审,县人社局、城市社区管委会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退出认定等情况录入“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社区管委会、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请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援助、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附件:1.《静宁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零就业家庭成员无业状态真实性承诺书(参考模板)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参考模板)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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