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现将《靖安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2023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靖安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控制吸烟危害,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第三条靖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卫生机构,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第六条每个公民有下列权利: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健康教育场所、电视台等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县爱卫办负责对申报的无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第十一条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