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2〕667号)要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以提升药品监管能力、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不得违法违规销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目录药品,要不断健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方法和机制,切实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附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日附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药品网络销售类型*□自建类□入驻类□自建+入驻联系人*姓名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主体信息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业态(可多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自建类必填)网站信息(自建类)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信息(入驻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入驻店铺名称*入驻店铺主页链接*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