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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3-12-11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黑龙江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具体工作,第十四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具体编制子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第十七条子基金年度绩效自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基金决策、运营管理及投资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附件,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应汇总子基金绩效自评情况,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基金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子基金后续财政出资予以及时安排,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第二十五条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基金政策和改进管理等相关依据,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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