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第六条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一)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第八条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违约基数按供应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第十一条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分期开发建设并规定、约定了各分期的竣工期限的,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分别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和面积,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