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成房发〔2010〕68号)“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规定,申请人向预售款监管银行咨询,二、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成房发〔2015〕135号)“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二)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预售楼栋)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台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申请人向预售款监管银行咨询,三、2021年1月7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101号)“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预售款监管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规定,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住建蓉e办”(https://www.cdzjryb.com/)查询预售商品房的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