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规〔2023〕5号),(二)工作原则农作物种子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三)工作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农业农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后发布农作物种子相关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建国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采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实施农作物种子认证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市场流通等领域广泛采信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关工作及采信应用等活动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三、有关要求(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的重要意义,(二)多角度、多渠道、多领域宣传推广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