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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3-12-08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筹建名单,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推进示范区建设管理,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方案、工作动态和年度总结,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持续推进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开展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四、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汇总示范区工作方案、2024年11月15日和2025年11月15日前汇总示范区年度总结,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示范区建设严格监督管理,附件: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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