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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沂市人民政府 | 2023-12-07
新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条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置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公示牌,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市城管局应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备案工作,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五章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第十九条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第二十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市城管局批准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城管局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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