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申报组织所在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县(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七条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第十九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第二十二条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相关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第四十一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