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1〕4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经过业务受理、开展评估等工作流程,我辖区内6家医药机构经评估合格,拟纳入扬州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一、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3家1、扬州康聚安诊所有限公司普通诊所2、扬州开发岐兴堂中医诊所3、扬州七松堂元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医诊所二、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3家1、扬州市速康大药房2、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扬子津农贸市场店3、扬州济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公示期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13日,对以上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如有异议,请明确具体机构名称及异议事项,向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扬州市兴城西路178号,联系电话:80325005)反映,扬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邗江分中心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