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镇财政设立每年最高3000万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单个企业、研究机构、人才和项目每年可获镇财政奖补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销售额每超出1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园区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次性奖励团队项目最高500万元,国家、省、市级项目配套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