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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06
验证评价试验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试验和检验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食品审评中心接收新功能建议材料、对应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后,第四章技术评价第十三条食品审评中心按照附表中的技术评价要点组织对新功能建议材料的下列内容开展技术评价:(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食品审评中心对新功能建议作出“建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或“不符合保健功能目录纳入条件”的技术评价结论,新功能建议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一)建议材料项目完整,第十七条对于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食品审评中心将新功能建议和技术评价结论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评价结论为“不符合保健功能目录纳入条件”:(一)建议材料内容矛盾、前后不符,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不符合科学共识,第十九条新功能建议的技术评价结论为“不符合保健功能目录纳入条件”的,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告知建议人技术评价意见和结论,向食品审评中心提供不少于2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出具的新功能评价方法验证报告,食品审评中心将调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应当作出“建议不予注册”或取消新功能声称的延续注册审评结论,第二十四条食品审评中心应当为建议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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