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报销标准,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及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大宗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成效,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市科研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