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306号)要求,现组织开展自治区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二、申报条件(一)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0991-4523525(兼传真)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