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茂名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4日“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管理,第三条茂名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第七条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第三章申请使用程序第八条“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并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第十四条“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两年,第四章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六)必须在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行使以下监督管理权利:(一)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均属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三)销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茂名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属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三)销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