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26日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省化工产业布局,推动集中集约化发展,规范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按照本办法,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为各类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其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化工园区应统筹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辅设施、物流输送、应急救援等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八条申报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化工园区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并加强能力建设,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十二)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拟认定面积、已供土地面积、剩余可供面积;道路、管网、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情况;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安全环保情况;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上一年度化工及关联企业数量、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等,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命名方式为:行政区+片区所在地地名(或字号)+化工园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化工园区属地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园区开展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二)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在产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安全环保能力提升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倾斜或专项资金支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第十九条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对承接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推进,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