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三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鼓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非执业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事务,第三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者人员,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严重扰乱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