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剩余的建筑面积不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二十三条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安置房位于铁山坪片区以8740元/建筑平方米支付),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住房安置对象及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2)住房安置对象及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制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房屋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八条规定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对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给予每人20000元的拆迁奖励,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单位:公顷、人权属单位本次征地前总面积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本次征地分类面积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铁山坪街道胜利村楠木沟社27.32842.251823.719623.23851.39570.14180.3393127合计27.32842.251823.719623.23851.39570.14180.3393127附件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征地面积区片综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支付后有结余支付后无结余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补偿金额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安置补助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补偿金额楠木沟社355.79406.3672.450661273.81086.451541569.051542241.5022合计355.79406.3672.450661273.81086.451541569.051542241.5022。